招生就业网

国际代码:12984

湖北代码:C563

关于印发《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15:22:3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武警职院学〔2018〕3号

各系部、处室:

现将《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018年5月26日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不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征兵办公室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武装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院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负责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征兵工作办公室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学籍管理、教学管理以及学生入伍前的补考和清考工作等。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工作和奖学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学生应征入伍政审工作。

第三章 征集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征集对象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征集年龄为 18至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当年新生年龄可放宽至17周岁。

第十条  入伍条件按照公安部、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可网上查询)

第十一条 男兵:身高:男性160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十二条 女兵:当年录取新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一律为17至22周岁。身高:158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十三条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其中: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 (含应届毕业生) 应征入伍工作,通常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在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报名或在院学生工作处征兵工作办公室报名。

第十五条 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确定为应征对象,在网站下载并按表格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六条 征兵报名学生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学生工作处征兵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学生工作处征兵办公室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征兵办公室将征兵对象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敖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发给各系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征兵办公室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报名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学院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持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代偿手续。

第五章 优扶政策及奖惩

第十九条 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还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特殊待遇。(具体政策请参照《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入伍学生,可免修军事技能课与军训(退役复学新生),退役复学后,凭部队出具的操行鉴定,相关课程成绩记优秀(或记90分以上)及认定其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的,体检合格定兵后,由教务处在学生入伍前组织补考,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认定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根据个人爱好、特长申请转专业,符合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本院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二十三条 大二年级学生,在秋季入伍并缴清全部学费的,所剩课程可以在部队自学或远程教学(有条件的),每次期末考试由学生工作处征兵工作办公室通过将期末试卷寄送形式,通过部队组织单独考试,考试结束由部队将试卷寄回学院后,由该生代课教师评定成绩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恢复学籍后,其合格成绩可抵相应学分。学生学期操行鉴定由部队撰写,退役学生复学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在退役后第二年6月下旬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评先评优和入党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拔和培养。退役学生在校期间,在评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时,可高于一个等次予以评定(如评为国家二等助学金时,该生可直接享受国家一等奖学金,如获得国家一等奖学金按一定奖学金发放,以此类推)。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正常毕业应征入伍的,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在校生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学院将分级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当年在校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收到兵役机关颁发的“征兵入伍通知书”后,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六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扶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思想或开除军籍和构成犯罪的,由兵役机关按照《兵役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应积极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工作,认真完成学院下达的征兵工作任务。学院根据各系当年实际入伍学生人数,对于完成指令计划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系和征兵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列入专项奖励绩效,奖给系部和征兵办,奖励绩效总体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未完成下达征兵工作任务的辅导员,每少一名按同等奖励金额扣发专项奖励绩效,并在年终学生工作考核时,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特殊情况由学工处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下达征兵工作任务的系,在学生工作考核时,不得评定为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章 复学入学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当年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退役复学到校报到后,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学费补偿或代偿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征兵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工作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学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确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本校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有关规定毕业。

第三十三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予复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 (征兵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印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杏花路特1号 邮编:430040招生处电话:027-83214207,027-83254957
传真:027-83891752 E-mail:wuhanjgxy@163.com   鄂ICP备13005057号-1